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二、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主管部门鉴定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能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四、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家用电器、微机、照相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报损报废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