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绥化学院电气工程学院 时间:2013-02-25 点击数: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经费投入,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维修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2、各实验中心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实验中心自行修理。本实验中心确实无力修复,由实验中心管理员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提出修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维修。
3、设备维修的方式:
(1)自修:实验室内技术人员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
(2)内修:由校内技术人员参与的修理。
(3)来校修:聘请校外有关修理专业人员或厂家技术人员来校内修理。
(4)校外修:设备送校外有关商家或厂家修理。
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4、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是校内有能力修理的,尽量安排内修。更换零、配件据实报销,修理劳务费由主管部门核实后发给参与修理的人员。及时对中心人员自行修理的仪器要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实验室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5、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可直接向中心主任汇报,并通过主管部门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或更换,切勿延误。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各实验中心在学期结束前应对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主管部门要全面了解情况,协助各实验中心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和实验中心工作的正常进行。
7、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先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8、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需要的零配件采购,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同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采购,再将新增加的附件建好相关帐、卡。
9、负责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修理设备和设备送校外修理手续的办理人员,应督促并保证设备按期修复返校。
10、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好设备维修质量关,参与设备修复后的验收鉴定工作,办理相关修理费用报销手续。